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祁施诺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除父母外 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5 16:48)    点击:270

  

  父母过世或缺乏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监护的性质在我国上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属于身份权;二是认为监护是一项义务,监护对监护人而言是负担,而不是利益; 三是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认为监护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担责任。

  三种学说都有自己的理论根据,因为我国法律对监护的规定既有体现权利的,比如,对于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可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又有体现义务的,如对于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介绍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提供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祁施诺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祁施诺律师,祁施诺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祁施诺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13958202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祁施诺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银川律师 | 银川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祁施诺律师主页,您是第18808位访客